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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
来源:苏州合同律师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01日
1.合同成立的条件不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成立。
2.合同是否有偿不同。保管合同一般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仓储合同属于有偿合同,具有营利性质。
3.保管人的资格要求不同。保管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无特别的要求,一般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作为保管人。仓储合同要求保管人必须是具有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
4.保管物与仓储物大小不同。保管合同是社会成员相互提供帮助或服务部门为公民提供服务的一种形式,一般是单件或小宗物品的寄存。仓储合同一般是大宗物品的储存。
5.保管人对保管物毁损、灭失的责任不同。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都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但无偿保管有轻过失免责的规定。仓储合同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保管人的验收和赔偿责任不同。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对交付的保管物有暇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如果寄存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致使保管物受损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仓储合同中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在验收时发现仓储物与约定不符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如果因保管人未认真验收,致使入库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合同是否有偿不同。保管合同一般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仓储合同属于有偿合同,具有营利性质。
3.保管人的资格要求不同。保管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无特别的要求,一般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作为保管人。仓储合同要求保管人必须是具有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
4.保管物与仓储物大小不同。保管合同是社会成员相互提供帮助或服务部门为公民提供服务的一种形式,一般是单件或小宗物品的寄存。仓储合同一般是大宗物品的储存。
5.保管人对保管物毁损、灭失的责任不同。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都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但无偿保管有轻过失免责的规定。仓储合同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保管人的验收和赔偿责任不同。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对交付的保管物有暇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如果寄存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致使保管物受损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仓储合同中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在验收时发现仓储物与约定不符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如果因保管人未认真验收,致使入库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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