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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
来源:苏州合同律师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01日
1 .保管人必须是具有仓库营业资质的人,即具有仓储设施、仓储设备,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
2.仓储合同的对象仅为动产,不动产不可能成为仓储合同的对象。
3.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的规定,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成立。
4.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5.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保管人提供储存、保管的义务,存货人承担支付仓储费的义务。
6.仓储合同的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凭仓单、入库单等凭证提取仓储物。
2.仓储合同的对象仅为动产,不动产不可能成为仓储合同的对象。
3.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的规定,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成立。
4.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5.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保管人提供储存、保管的义务,存货人承担支付仓储费的义务。
6.仓储合同的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凭仓单、入库单等凭证提取仓储物。
上一条: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
下一条:
仓储合同的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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