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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借款合同纠纷包括的类型
来源:www.zchlaw3.cn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11日
苏州合同律师普法根据《新民法典》第667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借款合同纠纷有:
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同业拆借纠纷;
3企业借贷纠纷;
4民间借贷纠纷;
5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6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7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实务中,还有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受理。
对于北京、广州、杭州而言,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由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
对于上海而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又有一定的特殊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有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
借款合同是有名合同,经济生活中具有较重要的地位,相关争议也较多,如果相关行为涉及非法集资,则不能依民事案件受理。
在日常生活中,借款行为很普遍,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中,非常重要的民事纠纷。
借钱容易要钱难
这是很多当事人的口头禅,好心好意借钱给亲戚、朋友、同事,对方无力偿还,几经催讨,反而遭到对方的埋怨和愁恨,简直是吃力不讨好,好心没好报。
古人云,受人点水之恩,当涌泉相报。
本来的亲情、友情都没了,这也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一种现象。
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一些小微企业、商家在经营过程中需要资金周转,但从银行贷款难度很大,审批手续繁琐,所有就出现民间借贷,小额借贷。
若干年前,小贷公司、网络平台公司就出现了,从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但也带来不少问题,引发一系列民事纠纷,甚至是刑事案件。
民间借贷的利息一般都很高,超过法律规定利息的上限,有的甚至是好多倍。
但很多做生意的人,为了生存,没办法,只能向他人借款。
在民事诉讼法律实务中,争议最大的不是本金,而是利息,有的利息属于高利贷,甚至发展成套路贷。
有一部分人借款的目的,不是生意经营,而是看中对方的本金,借钱后就不想归还,情愿做老赖,出借人看中对方支付的利息,但对方只支付几期利息,后来就不再支付,最后本金也要不回来。
借贷行为在社会生活中,五花八门,什么情况都有,这里就不再一一例举。
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法律实务中,有几下几种情况,
一是当事人之间有借条,但没有交付记录。
二是当事人之间有交付记录,但没有写借条。
三是当事人之间有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记录,但没有写借条。
四是当事人之间一没借条,二没交付记录。
五是当事人之间有借条,也是交付记录。
在当今生活中,还要一些特殊的借贷纠纷。
一种是男女谈恋爱,相互间通过微信转账、发红包,有些是特殊数字,520、1314、888、999、777等。
一种是朋友间交往,相互间通过微信转账、发红包。
一种是小夫妻买房,双方父母打款给子女。
一种是同居关系,一方经常打款给另一方。
如果感情不和,发生争议,就会引发民事借贷诉讼,当事人之间的钱款往来是借款、赠与、还是其他法律关系,这些情况在法律实务中较多。
法律实务中,有一点应特别注意。
当事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例如,当事人用信用卡贷款、通过支付宝花呗、借呗或者其他方式,向银行、网络平台公司等贷款后,再向他人出借资金,借贷合同行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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