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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纠纷案涉保管协议是否有效?
来源:www.zchlaw3.cn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15日
保管合同纠纷案涉保管协议是否有效?案涉赔偿款如何分配?等法律问题接下来由苏州合同纠纷律师为您讲解。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的效力】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定义】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九百条 【返还保管物及其孳息】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律师意见
1、涉案保管协议中部分内容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该部分条款的无效不影响保管协议其他内容的效力。
2、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代理、共有、保管合同、抚养、监护、赡养、继承等。
3、案涉赔偿款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及丧葬费。再分配赔偿款时,应先扣除支出的相关费用和必要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余款由相应权利人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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