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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条款
来源:苏州合同律师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3日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第1款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苏州合同律师整理了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我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合同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核心,遵循平等、自愿等原则。合同主要条款非常重要,但也并非缺少其中某一项条款即意味着合同不成立或无效。租赁合同为继续性合同,在不断地、重复性地履行合同之过程中,合同双方亦可依据实际情况确定或补充合同条款,如租赁物对象范围的扩展,租金的支付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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