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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非典型担保、船舶抵押权、海事担保等合同法律知识
来源:www.zchlaw3.cn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11日
不具备船舶抵押权特征的海事担保构成非典型担保的,海事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不随担保物的转让而解除,接下来由苏州合同律师提供相关法律知识。
裁判规则
海事担保作为一种财产保全担保,属于程序法意义上的担保,与实体法意义上的担保有所不同。海事被请求人的担保无论是提交给海事法院还是提供给海事请求人,都应当被认定为有效。以船舶作为担保物的海事担保若未设立船舶抵押,但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所作出的承诺,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应认定为有效的非典型担保。在担保物被转让的情形下,海事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不应随担保物转让而解除,亦不能以此逃避担保责任,海事担保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以该担保物正常转让价款承担担保责任。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担保的方式为提供现金或者保证、设置抵押或者质押。
第七十四条 海事请求人的担保应当提交给海事法院;被请求人的担保可以提交给海事法院,也可以提供给海事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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